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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238号)

国家发改委网站 撰稿时间:2017-09-22 11:4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出资产业 

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 

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7〕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积极推动《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落实,充分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市场化债转股)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推进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的有发展前景的高负债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有助于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有效降低相关领域内企业杠杆率,防范企业债务风险,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实现优胜劣汰,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结合点。

  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应符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第三章关于投资领域的规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须满足《指导意见》所明确的相关要求。

  三、支持现有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或新设政府出资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基金按以下方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一)以权益投资的方式参与《指导意见》所列各类实施机构发起的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二)以出资参股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债转股投资基金的方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三)以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投资形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四、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地区探索新设政府出资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新设政府出资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基金可以吸引符合条件的银行和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以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除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通过基金投入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有效拓宽市场化债转股筹资渠道。

  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针对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普遍存在的投资期限较长、收益较低、不确定性高情况,政府出资部分可以适当让利,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的积极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支持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办法,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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