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新能源
汽车推广应用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6~2020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51号)、《广西新能源汽车发展行动方案(2016~2020年)》(桂政办发〔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特制定本若干意见(推广应用期为2016-2020年)。
一、 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全面推广”的思路,坚持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核心,通过政府统筹协调、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等措施,建立健全我市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良好的新能源汽车运营环境,并通过推广应用带动新能源汽车的全产业链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努力培育适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探索创新运营管理模式。
(二)坚持示范运营与全面推广相结合。以示范和推广为手段,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私人应用领域率先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引导和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坚持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以应用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充分发挥我市整车企业和零部件生产企业的优势,加大投入力度,吸引外来投资,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结构,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
(一)推广应用
1. 车辆目标
力争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5万辆(标准车)以上。
2. 推广范围
⑴公交车:与创建国家公交都市工作相结合,试点期内以插电式混合动力(油电混合)汽车为主,纯电动公交为辅,开设纯电动公交和混合动力公交专线,通过新增、更新和提前报废等方式,到2020年,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70-80%。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恒达巴士公司)
⑵出租车: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引导出租行业使用新能源汽车,一是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组建新能源出租车公司,参与新能源出租车营运工作,二是鼓励传统出租车服务公司在更新和新增出租车时优先选择新能源出租车,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比例。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柳州供电局)
⑶公务车:鼓励公务车优先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通过更新、新增的公务车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新采购汽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30%。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⑷城市体验车(含私家车):积极推广柳州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以上汽通用五菱首款纯电动车宝骏E100作为城市体验车,通过征集体验者,开展纯电动汽车体验活动,体验纯电动汽车的绿色、便捷性能,增强公众对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信心,示范期累计推广城市体验车宝骏E100数量1800辆。
(牵头单位:上汽通用五菱,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柳州供电局)
⑸快递、通勤及物流车:积极引导企业选用新能源汽车,适当放宽新能源货运车辆在市内通行的禁行限制政策,通过汽车的更新和新增,逐年提高物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采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20%。
(牵头单位:市邮政公司,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交通局、公安局)
⑹环卫车:选择适合我市的新能源车型,纳入年度车辆采购计划。可先行少量采购,确定适用车型后组织各区集中采购,采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40%。
(牵头单位:市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⑺旅游观光车:鼓励旅游企业在旅游接待服务中优先选择使用新能源汽车,树立绿色旅游新理念,逐步控制传统燃料汽车通行、加快换乘设施建设、加大旅游景区外围交通疏导工程建设等措施,积极推动纯电动公交车、电动乘用车在全市范围内的景区、景点、园区示范运营,使更新和新增的旅游观光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示范期累计推广新能源旅游观光车数量30辆。
(牵头单位:市旅发委,配合单位:市园林局)
⑻其他专用车。推动城市市政巡查、市政维护、110、城管执法、公安巡逻、驾校培训考试、电信抢修、电力抢修等其他专用车率先使用纯电动汽车。
⑼淘汰报废黄标车辆。制定鼓励性政策,积极引导淘汰报废的黄标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执法局、环保局)
⑽公共机构分时租赁车辆。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机构分时租赁项目的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解决公车改革后机关公务出行用车问题,公共机构带头率先做好示范,示范期累计推广公共机构分时租赁车辆不少于50辆。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二)基础设施
1.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
到2020年,全市建成充电桩15000个,充电站38座, 结合已有的公交场站或规划建设的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出租汽车运营站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2. 配套预留目标
⑴新建的住宅小区自2016年起,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5%的比例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容量,按100%的比例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位置、管道铺设)。
⑵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自2016年起,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新建城市客运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⑶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路灯灯杆等建设充电设施,并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一并实施。
四、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落实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国家《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落实新能源汽车国家购车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等相关政策。
1.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项目的扶持。现有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科技经费等财政扶持资金重点向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倾斜。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 支持企业产品申报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加大销售力度,并帮助生产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购车补贴。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 支持企业产品申报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严格执行国家政策,2017年底前,对获得许可在境内销售(包括进口)的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7年后按国家新标准执行。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
4. 给予新能源汽车产品奖励。对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产品公告的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独立法人的汽车生产企业,每款车型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科技局)
5. 对新能源汽车给予地方补贴。设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助资金。在示范推广期间,对我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给予专项补助;对柳州市区范围内公交车运营企业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按不高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50%标准给予专项补助。(专项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新能源汽车价费政策。
(1)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充电设施的不同执行不同的电价标准。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用电价格。条件成熟时,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3)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不高于燃油成本为原则,最高限价标准暂按0.8元/千瓦时试行,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在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减财政补贴后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公交车辆按不高于0.6元/千瓦时收取(充电服务费可根据市场运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柳州供电局)
7. 充电桩的建设补贴政策。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按充电桩充电功率进行补贴。原则上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3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200元,同一站点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标准可根据充电桩实际建设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柳州供电局)
8. 对公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充电服务费予以补贴。
(1)对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企业,充电服务标准执行物价部门相关政策。
(2)以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原则上对公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按每千瓦时0.2元的标准补贴(补贴标准可根据实际充电量进行适当调整),冲减充电服务费,补贴金额按半年结算,由运营企业申报,市财政根据供电部门提供用电数据审核后发放。对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环卫车等公益性服务车辆运营企业,市财政根据供电部门提供该类车辆充电数据审核后发放充电服务费专项补贴。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柳州供电局)
(二)建立服务配套体系
1. 建立全市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智能管理平台,融合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智能交通等技术,对车辆和充电桩实施全程监控,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分时租赁等服务,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高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物价局)
2. 对采用新能源的出租车、物流车、旅游客运、租赁等运营车辆,优先办理营运审批手续。支持建设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区域监控中心和配套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公安局、交通局、审批局)
3. 在全市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下,推行新能源汽车自助分时租赁服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财政局、规划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4. 鼓励支持发展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应用的各类服务行业,加快培育相关工业设计、金融债券、合同能源管理、售后服务、专业检测和维修等专业机构,全方位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工信委、发展改革委)
(三)创新推广应用模式
1. 创新运营商业模式。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新商业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汽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支持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采取合同能源管理(EPC)、公私合营(PPP)、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买方信贷等模式,缓解出租车、公交公司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压力,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金融办)
2. 研究支持商业模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各类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的金融创新,通过与整车企业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委)
3. 加大我市汽车产业公共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和公共检验检测机构的支持力度,增加创新能力建设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投入,建立新能源汽车技术支撑平台,提高新能源汽车技术服务和测试检验水平,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创新体系。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四)营造良好推广环境
1.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车管所开设新能源汽车办证“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新能源汽车的注册登记、年检等业务,取消环保前置审核,同时为符合法规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办理“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并协调市内机动车检验机构开设新能源车辆检验绿色通道。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2. 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车位。制定统一的电动汽车停车位标识,在公共停车区域设立新能源汽车专用车位,对专用车位进行统一标识,专用车位实行专车专用,其他车辆不得停放。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执法局)
3. 为鼓励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公交车快速、安全通行的条件下,在推广应用期内允许新能源汽车在公交专用道上通行;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在指定道路的两侧及人行道划定新能源汽车临时停车区域;新能源汽车不受单双号限行,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住建委、执法局)
4. 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媒体、杂志、网络等多种渠道,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全方位普及推广,大力宣传我市打造绿色交通决心,切实强化市民绿色出行意识,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等购买新能源汽车作为单位通勤车辆,调动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形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机事务管理局)
五、配套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
(一)编制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将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电网建设计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布局,适度先行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编制《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充电设施类型与技术要求、建设规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选点)布局规划、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保障措施,指导全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技术、选址布局、建设规模方面提出支撑。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国土局,配合单位:柳州供电局)
(二)制定充电基础设施政策
出台《柳州市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在土地出让、规划、建设方案、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的要求。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规划局、柳州供电局)
(三)保障充电基础设施用地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可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设施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
(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 充电基础设施按照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三类进行建设。
⑴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⑵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⑶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2. 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充电模式分为直流充电桩(快充)和交流充电桩(慢充)两种。
3. 充电基础设施的用地可以采用适当方式供应并规范管理:
⑴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⑵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根据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⑶对于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
⑷政府供应其他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
⑸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⑹利用既有小区公共场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应充分考虑既有住宅小区的需求,并纳入到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中,解决好电网增容和费用承担等相关问题,同时应当取得小区业主的同意。
4. 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于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属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基础设施委托给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对于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5. 既有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遵循业主自愿安装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和供电部门积极配合确认充电条件,共同做好既有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柳州供电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规划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委、商务委、金融办、规划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物价局、科技局、投促局、公安局、审批局、质监局、环保局、执法局、工商局、柳州供电局、柳州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大决策,研究部署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能源汽车的宣传工作,通过媒体、杂志、网络等多种渠道,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全方位普及推广。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各项政策措施。
市工信委负责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配合市财政局根据推广数量向国家和自治区申报补助资金。
市住建委负责新建工程项目在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审查备案阶段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指标的审查工作以及施工阶段的监督;负责充电网络建设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相关协调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各类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的金融创新。
市规划局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纳入城乡规划,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选址等指导工作,并做好新建工程中预留充电预留、停车位配建等指标的规划条件监管和规划核实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并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细则,负责根据推广数量向国家和自治区申报补助资金,负责安排市级专项补贴资金。会同相关县区及部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及相关设备的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机关及公共服务领域非新能源汽车的采购。
市国土局负责充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办理相关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土地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的相关要求纳入招拍挂和出让合同;做好项目建设的用地报批和供地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在行业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的宣传引导工作。督促公交、出租车企业做好对维修人员、运营调度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运营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做好运营管理有关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事宜,推进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自助分时租赁项目。
市物价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及监管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科技计划申报、产学研等方面政策和措施,加强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支持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研发和技术攻关,加快高新技术及产品成果转化。
市投促局负责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招商力度。
市审批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优化充电站、充电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手续工作。
市公安局积极研究实施新能源汽车登记上牌等便捷化措施。
市质监局按照新能源汽车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支持检验检测平台的建设,负责我市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及引导汽车制造企业参与制修订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标准的工作。
市工商局积极研究实施新能源汽车服务运营企业设立或相关企业增加新能源汽车服务项目的注册登记等便捷化措施,并依法按照工商职责做好对该类企业日常经营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汽车废旧电池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市执法局负责本系统内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推进工作。
柳州供电局按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做好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电力配供计划;提出方便单位和个人在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提出的用电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确认、接电装表等措施和办法;负责单位和个人报装的充电设施设计方案审核及工程检验工作。
柳州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纳入绩效考评
各县、区(开发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柳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抓紧制定各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措施,强化考核评价,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附录:名词解释
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及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