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推广应用期规范和加强柳州市新能源汽车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障新能源汽车通行优惠政策落实,规范和加强新能源汽车道路通行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2016-2020年)》(柳政发【2016】72号)、《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在推广应用期间规范和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需向公安交警车管部门申领车辆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试验用新能源汽车需在柳州市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取得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并按规定粘贴,有效期不超过90日。
三、新能源汽车(包括试验用新能源汽车)必须按规定购买交强险。
四、驾驶新能源汽车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在推广应用期内,准许两座新能源汽车在柳州市区道路设置的公交专用道内通行。
六、在推广应用期内,两座新能源汽车不受柳江大桥单双号限行措施限制,准许不分单双号通行柳江大桥。
七、柳州市区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实际适当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泊位,施划专用停车泊位标线、设置专用停车泊位标志,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只允许新能源汽车停放,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停放,其他车辆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各自执法处罚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驾驶人驾驶新能源汽车上道路行驶,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文明驾驶。本通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