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发〔2016〕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8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鼓励实施易地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拆除旧房,复垦还地,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贫困户,按照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及地上附着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宅基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拆迁补偿,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县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贫困户退出宅基地的原则:
1.合法自愿原则。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
2.合理补偿原则。给予退出宅基地的贫困户合理补偿,采用补偿、奖励、补助多种形式,兼顾公平,既要减轻贫困户的经济负担,又要形成鼓励贫困户自力更生的导向。
3.合理利用原则。退出的宅基地应当根据有关规划,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进行复垦,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四条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负责宅基地退出与补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民政、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贫困户宅基地的退出与复垦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偿、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贫困户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也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六条 贫困户家庭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今后不再申请安排宅基地的,对退出的宅基地法定面积范围内按照每亩4-6万元予以补偿;超出法定最高标准部分的,按照2-3万元每亩标准予以补偿。
法定面积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是指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的合法宅基地面积,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相应面积。
自愿退出宅基地但需要重新申请,且新安排的宅基地低于原宅基地面积的,法定面积范围内差额面积按照每亩4-6万元标准予以补偿,超出法定最高标准的差额面积按照2-3万元每亩标准予以补偿。
第七条 贫困户自行复垦的,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技术规程》验收合格后,还可以获得复垦补助。复垦为耕地的按征收一般耕地开垦费的标准补助;复垦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70%予以补助。
复垦工作由地方政府或其他投资主体完成的,贫困户不再享受复垦补助。
第八条 贫困户自愿退出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等合法财产,参照退出时所在县(市、区)征地拆迁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 自愿退出宅基地后,贫困户的住房原则上应由地方政府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予以解决。鼓励有条件的贫困户选择货币安置方式,通过投靠亲友、进城务工、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方式移居城市。
第十条 贫困户自行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复垦并领取了复垦补助、以及宅基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垦的,新增的农用地交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补偿、补助资金申请程序及发放
第十一条 贫困户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
2.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或宅基地及房产登记的不动产权证)的复印件,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情况证明;
3.家庭户口簿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退出宅基地的书面意见;
5.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选择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提供);
6.不再申请宅基地保证书(选择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提供)
7.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应该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贫困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贫困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由贫困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协议。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
(三)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贫困户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申请统一登记造册,并在l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退出宅基地申请经批准后,贫困户应按照协议约定时限及时向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宅基地。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申请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农户发放宅基地退出补偿的50%,待贫困户完成搬迁交付宅基地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剩下的50%宅基地补偿,同时发放地上附着建(构)筑物补偿。
复垦补助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放。
第十二条 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贫困户宅基地土地及房产登记的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协议签订和领取补偿后,退出宅基地的农户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禁止改变宅基地用途、现状等其他增加补偿利益的不当行为。
第四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监管实施
第十三条 贫困户退出宅基地的复垦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贫困户自行复垦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补偿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和增减挂钩收益予以解决;3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黔桂石漠化片区县(市、区)可通过统筹整合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和增减挂钩收益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制定方案,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贫困户退出旧宅基地的补偿资金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住房建设、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宅基地退出及补偿、利用的监管。
第十七条 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对退出宅基地补偿不到位、不及时的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以及国有农林场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退出宅基地补偿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